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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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南通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NANTONG SOCIETY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缩写为NSTVE

第二条本会性质:南通市职业技术教育学术性社会团体,由全市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战略方针和各项发展任务,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者,开展以职业技术教育理论和实践为中心的各项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服务区域职业技术教育创新发展,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

第七条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89号(南通职业大学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家和省市党和政府关于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探讨和精准把握新时代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特点、规律和趋势。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调查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剖析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为党和政府职业教育决策建言献策,向有关部门反映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者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三)以高质量服务为宗旨。紧贴南通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前沿,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的专题课题研究与成果推广,为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订单式”咨询服务;加强服务平台建设,举办有关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优秀论文评选和专题项培训等活动;组织学会成员单位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和咨询活动。

(四)凝聚南通职业教育特色。参与培育、总结和推广本市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典型做法与成功经验,加强对外宣传。

(五)传播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新信息。编辑发行《职教前沿》,传递最近党和国家职业技术教育改革的政策精神、国内外和本市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动态,以及理论与实践研究优秀成果等信息。

(六)加强同国内外有关部门、行业、学术团体及学校、行业企业的联系和交流。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人决议;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和研究的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四)个人会员应该是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五)愿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活动;

(六)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活动能力或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或在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愿意为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颁文件和单位会员铜牌、个人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所属单位签署意见向本会推荐,或有本会两个个人会员介绍;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带头参加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实验,承担有关课题研究,积极撰写或指导撰写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实验报告。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各项活动的开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组成人员产生办法;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选举产业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该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或由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与学会会长协商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愿意参与学会组织的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二)在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二)决定聘请顾问;

(十三)决定和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十四)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及教育科学讲座等;

(十五)组织评选、推荐优秀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优秀成果;

(十六)组织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课题研究,推广研究成果;

(十七)处理日常事务;

(十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选举副理事长按候选人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经会长或者2/3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候选人,经理事会通过产生,按差额选举方式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当选,秘书长产生后自动成为理事。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且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七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一)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三)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需经本会批准成立。

(四)为加强管理,对各分支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分支机构于每年131日前向本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监事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监事会候选人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教育局和学会住所单位推荐产生,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得票数多者当选。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连任。

第四十条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物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物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经费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服务收入和经费支出参照学会住所单位相关财务制度,并接受政府税务、会计和审计等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本会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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